内蒙古包头市昆区推行轻微刑事案件评估新机制

民主与法制时报 2016-05-27 09:26:28

本报讯(记者任世民□王珂孙柏芳)近日,内蒙古包头市昆区人民检察院与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昆治分局、昆区交警大队、河西交警大队就进一步推进轻微刑事案件社会危险性评估工作及强化监督配合召开联席会议。

据了解,会议对昆区检察院制定的《轻微刑事案件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并达成共识,确定了以保障人权、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为切入点,以不违反《刑法》第七十九条逮捕条件为基础,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前,对一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的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对经过工作达成赔偿及和解、没有社会危险性的轻微刑事案件不再经过审查逮捕环节,而走直诉程序。

此前,昆区检察院就开展轻微刑事案件社会危险性评估工作与几家公安单位作出多次讨论,并在办案实践中进行了尝试。今年4月,昆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分别与昆河派出所、河西交警大队就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联合开展了社会危险性评估工作。经审查,涉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具备刑事和解的条件,即主持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协商,在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后,又详细核实了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重、有无影响公安机关下一步取证、有无逃跑可能等情形,确保其中4名犯罪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遂向公安机关制发了社会危险性评估意见,并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取保直诉及案件快速办理的检察建议。而对另外1名涉案嫌疑人因其有故意犯罪前科、且在本案中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也作出了相应的评估。该案的评估工作得到了刑事双方当事人和公安机关的共同认可,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与公安机关联手对这项机制进行办案实践的检验,首先从典型案件入手,针对一些明显没有社会危险性的轻微刑事案件,如已经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或虽未达成赔偿协议但犯罪嫌疑人有充分的赔偿能力、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案件开展社会危险性评估工作,随后将犯罪嫌疑人未取得被害方谅解但具备赔偿能力且愿意提供相应抵押的适当案件纳入评估范围,探索当前审捕工作中如何降低捕后轻刑率、当事人双方未达成谅解协议的情况下如何准确把握逮捕条件等问题的解决途径。同时,引入人民监督员机制,完善外部监督,使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运行于阳光之下。

据悉,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建立的这样一种常态化工作机制,将法律监督的关口前移,在公安机关报捕前即对一些没有社会危害后果或风险极低的案件进行分析评判,达成共识,快速做出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置结果,这样一方面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达到了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的法律效果,同时也达成了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