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旗法院执结跨省企业纠纷案

民主与法制网 2018-07-30 14:55:21

2011年10月23日,申请人辽宁朝阳市某公司与内蒙古某公司签了《烧结机头、机尾电除尘器采购合同书》,2012年1月22日又签订了《竖炉采购合同书》,两份合同总价2443万元,至起诉之日内蒙古某公司尚欠朝阳市某公司666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内蒙古某公司欠朝阳市某公司设备款666万元及违约金1002040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朝阳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将内蒙某公司对公账户冻结,并通知其如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公司迫于法律威严,立即联系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考虑到双方后续有合作项目,决定放弃部分违约金,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并在法定期限内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圆满执结。(执行实施第七团队 苏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