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固阳县检方提示:警惕未成年人性侵案

民主与法制时报 2018-10-12 09:55:28

本报讯(记者任世民 通讯员尹振勇 杨洁)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是检察机关不可推卸的责任。2012年至今,内蒙古固阳县检察院受理6起未成年人性侵案件。这些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熟人作案。加害人大多系受害女童的熟人,如亲属、邻居、老师。在固阳县检察院受理的6起强奸案中,有4起加害人是被害女童的邻居。他们有和受害人接触的便利条件,受害人及其监护人也容易对他们放松警惕。他们善于利用熟人身份和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缺乏分辨力、防范意识差等特点,利用小恩小惠诱骗或者施以轻微的胁迫即可成功作案。

作案人员年龄段相对集中。加害人均为青春期男性和中老年寡居男性,这两类男性处于自身生理和心理变化的特殊时期,如果没有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缺乏自我约束,更容易受社会环境、网络等方面的不良影响,对身边的女童产生邪念。

作案手段柔和、隐蔽。加害人利用熟人身份和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缺乏分辨力、防范意识差等特点,通过与受害人建立恋爱关系、诱使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等手段完成犯罪行为。在案发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威胁、胁迫等强硬手段,仅在事后轻微恐吓。如果受害人选择缄默不语,案件很难被发现。

此类案件的发生,折射出对未成年人性教育和安全教育的缺失。如果未成年人有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进而反抗、寻求帮助,就能免受其害。固阳县检察院在法治讲座和家长课堂中进行了随机调查,结果显示,家长作为第一监护人,对于性教育采取避而不谈的态度,让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与孩子的单纯无知之间形成巨大反差,使加害人有机可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要求,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更重要的是预防犯罪。保护孩子远离性侵害,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要通过法治进校园、法治宣讲、家长课堂等活动和新媒体平台,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宣传。家长应选择与孩子年龄相适应的性教育读本,使得性知识以孩子听得懂、接受得了的方式传播。学校应开设并重视生理卫生课程,让学生通过正常渠道获取知识,了解青春期到来时自己身体、心理发生的变化,正确对待友谊及男女关系,避免由于错误的感情观付出沉重的成长代价。

除对侵害人判处刑罚外,可以根据案情附加其他条件。比如,老师、儿童教育从业人员、儿科医生等由于职业经常接触未成年人的,可以判令从业禁止,在刑满释放后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成长、教育相关的职业。另外,基于儿童性侵案熟人作案、隐蔽性强等特点,可以借鉴美国的一项制度,探索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信息,提醒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注意到潜伏在身边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