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遏制影视剧搬运行为

法治日报 2021-04-21 14:51:42

原标题:切实遏制影视剧搬运行为

近日,逾70家影视传媒单位和企业发布联合声明,呼吁广大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尊重原创、保护版权,并表示将对目前网络上出现的未经授权就对影视作品内容进行剪辑、切条(将一部影视剧切割成短小片段)、搬运、传播等行为,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

上述声明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文化传媒行业的一些人士担心,当下蓬勃发展的视频领域“二次创作”将因此遭受重创,诸如看点剪辑、吐槽排雷和“几分钟看完全片”等深受网民喜爱的影视作品呈现形式将会大面积消失。这些人认为,“二次创作”和原创影视作品之间多年来一直是一种相互成就的关系,很多“二次创作”实际上推动了原创影视作品的传播,打击“二次创作”对于影视行业而言是福是祸尚未可知。

从著作权法的立法初衷看,其保护的是智力成果的产出。如果仅仅是简单地搬运影视剧,那么无论是整部搬运还是化整为零,都根本谈不上什么“二次创作”,而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侵权行为。当前互联网上有很多公众账号的运营者将一部影视剧切割成短小片段供用户观赏,这种做法的确满足了时间碎片化背景下的用户需求。但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这些行为通常都构成侵权。由于这种搬运行为完全不包含新的智力贡献,且会对相关影视作品的投资、传播造成负面影响,挫伤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因此应当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以遏制。

著作权法上的创作既包括独立创作全新的作品,也包括对既有作品加以改编而形成新作品。对影视剧进行剪辑、增加评论内容等,可以构成对原作的改编。然而,此类“二次创作”若要进入市场,仍需取得原著作权利人的许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诸如“三分钟看完一部电影”类型的剪辑活动,如果只是把电影的时长缩短,加入的旁白也只是对电影故事的如实叙述,剪辑的价值仅限于让观众流畅地看完压缩版,那么即便这种剪辑构成改编,没有权利人的许可同样不得向公众提供。

在此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图解《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一案中,被告公司运营“10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图解电影软件,该软件截取《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第一集中的382幅画面加以图文解说,这些画面如果连起来播放只有10余秒,但由于其涵盖剧集的全部情节,故法院认定被告行为侵犯了《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确定各方应负的法律义务时,需要区分(短)视频分享平台和上传视频的网络用户。原则上,平台并不需要事先审核每段视频的内容以确定是否存在侵犯版权的情况,但平台也需要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对网络用户作出不得从事侵权性质的切条搬运的合理警示。对于权利人的合理维权行动,平台也应给予配合,例如,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投诉后,平台应及时采取包括移除、屏蔽在内的必要措施。对于反复侵权的用户,平台应予以渐次加重的处罚。最后,随着技术的发展,平台还应当采取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的自动化措施,过滤出那些明显侵权的内容。当然,为避免误伤,对于自动过滤应辅以必要的人工复核。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一切“二次创作”行为都构成侵权。首先,著作权法允许为评论某一作品而引用该作品,此规定旨在保护公众的意见自由,互联网上存在的大量用户生成内容(UGC)多属于此类视频,例如“盘点影视剧中的穿帮镜头”等。如果评价某一作品也要取得权利人许可,那么世上恐怕只剩下对作品的赞美和阿谀,批评、揶揄或所谓“恶搞”都将不复存在。其次,著作权法允许为说明某一问题、出于新闻报道、教育等目的使用包括影视剧在内的作品,例如,在对某一年的文化娱乐市场进行分析时,必要时可以使用影视剧画面。最后,著作权法允许为介绍一部作品而引用该作品,只是这种介绍不能是单纯地大量复制或缩写原著。对于那些伴随互联网发展出现的新的作品利用方式,例如鬼畜视频,如何合理界定作品使用边界,既保护权利人核心利益,亦不至于扼杀文化的多元创造,仍值得进一步研究。(作者:刘文杰 系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