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办学将如何影响民办教育发展?

光明网 2021-05-18 17:19:50

原标题:基金会办学将如何影响民办教育发展?

日前,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颁布,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明确,国家鼓励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依法举办民办学校;以捐资等方式举办民办学校,无举办者的,其办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权责由发起人履行。

以设立基金会方式举办民办学校,是确保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公益属性,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选择。实施条例明确鼓励民办学校采取基金会方式办学释放清晰信号,我国非营利民办学校也应积极探索这种办学方式。

我国于2017年9月1日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民办学校可选择设立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设立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一步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差别是,前者举办者不占股份、不能分红,所有办学的结余都必须继续用于办学。显然,基金会办学方式就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定位与性质要求相契合;而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来说,则不适合采取基金会办学模式。营利性民办学校说到底是教育商业机构,其按商业模式运行,但也要遵循办学规律,不能过度逐利。

基金会办学方式,是指民办教育的举办者、发起人成立基金会,再由基金会举办民办学校。这种模式有以下优势:一是非营利民办学校的所有办学收入,包括举办者出资、政府扶持拨款、学费收入、捐赠收入都进入基金会,全部用于办学,不能用于分红,能确保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公益属性。二是由基金会成立董事会,负责民办学校重大发展战略决策,包括遴选校长,确定学校的办学方向、定位,有利于建立避免举办人(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直接干涉办学的现代学校制度。

从我国民办学校的具体办学实践看,无论是由社会机构举办还是个人举办的民办学校,均存在没有切实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问题。社会机构,尤其是企业举办的民办学校,主要按企业负责人的指令办学;个人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少实行“家长制”管理。如若实行基金会办学方式,学校的重大办学决策将由基金会董事会决策,出资的社会机构、个人不能再直接对学校办学事务发号施令。当然,采取基金会方式办学也并不意味着现代学校制度的自然建立,不过基金会办学方式为现代学校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我国各级各类教育普及的实现,民办教育的功能定位将发生重大转变。在这之前,民办教育多被作为公办教育的补充,在“后普及时代”,民办教育的补充功能将逐渐淡化,其重要价值将确立为促进学校办学竞争力和多元化,为受教育者提供差异化选择。从实施条例中关于对有关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等政策内容来看,也可以看出国家对引导民办教育举办者由投资民办教育到捐资民办的引导逻辑。

这一转变的实现,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不同。欧美国家的私立教育,最初就从慈善起步,大多是捐资办学,而相关调查显示,我国民办教育的举办者绝大多数希望获得投资回报。我国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正是基于这一现实。

总体而言,虽然国家同样支持非义务教育阶段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高中与民办高校,不过,引导举办者、发起人设立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导向仍是十分明确的。比如,《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此次最新修订的实施条例明确,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

我国民办教育的举办者,尤其是选择设立为非营利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也有必要适时转变举办民办教育的理念,即从之前的搞投资转向做慈善,从“做生意”转向“做教育”,助力推进中国教育现代化。在此基础上,随着基金会办学模式的不断成熟与扩大推广,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民办教育乃至整体教育的生态或将由此实现根本性的改变。

作者:熊丙奇 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