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未成年人设置从业限制很有必要

光明网 2021-06-03 16:37:51

原标题:为保护未成年人设置从业限制很有必要

近日,教育部公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二)因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三)因虐待、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对在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核查,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应当及时解聘。

从业限制并非新名词,但近两年才逐渐被法律界和实务界所认可并形成制度性文件。如早在多年前,一些地方已经出台部门联合文件,禁止有性侵害未成年人劣迹的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而此次,《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所阐释的从业限制无疑范围更广,对未成年人的“隔离保护”更合理。

构建从业限制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防范违法行为人再次侵害未成年人。2018年6月1日,最高法院刑一庭副庭长透露,我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易发多发态势。且熟人犯罪比例相对较高;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犯罪比例相对较高;因犯罪未被及时发现,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数多、时间长。很多公开报道也印证了这些特点。有心理学家研究证明,性侵儿童者再犯率为各类罪犯之首。

此外,保姆、幼师、保育员等群体中虐童、虐待学生事件也时有发生,虐待行为可能持续很久且“劣迹不改”。如果任由这些人继续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就可能导致悲剧再次发生。尤其是,一些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未必能意识到潜伏在身边的“恶魔”,会进一步提高悲剧发生的概率,无利于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因而,非常有必要构建从业限制体系,让这些“劣迹人员”远离未成年人。纵观当前的一些做法,很多从业限制存在疏漏,且大多是单个部门或一个地方的探索性实践,条块分割,部门分割严重,难以切实有效地对相关人员形成限制。譬如,甲地区设置了从业限制,该地区的劣迹人员可以“流窜”到其他地区继续就业,这就变相架空了从业限制制度。

从这一点来看,《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显然更科学合理。首先,其限制范围更广,不再局限于性侵害犯罪和虐待犯罪,而是扩展到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且将卖淫、嫖娼、吸毒、赌博、虐待、性骚扰等违法行为也囊括其中。可以说,凡是可能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劣迹人员”,都不得从事教育职业。此外,该规定将适用于全国所有教育机构,避免了地区分割,标准不统一现象。

当然,要真正做到落实从业限制,增强其可操作性,避免被人为架空,还有很多细节工作亟待完善。如尽快实现教育主管部门与司法部门的信息共享,以便有效拦截“劣迹人员”,阻拦其进入教育行业。多方协力,才有望编织起一张紧密的防护网,让未成年人远离隐藏在身边的“恶魔”。(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