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魅力霍林河 1970-01-01 08:00:20

原标题: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各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直播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从即日起正式启动我区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如下通知:

一、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属地内进行ICP备案、许可证申领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包括开办直播栏目/频道的商业网站新闻客户端),以及其他类直播服务企业,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现场提交纸质版与电子版备案材料,履行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手续(新闻单位及其控股的单位不在此次备案之列)。

二、通告发布后,各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须及时与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取得联系,并在30日内向我办现场提交纸质版与电子版备案材料。由委托人提交备案相关材料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委托人应提交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并签字、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授权委托书。

三、各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提交的纸质版备案材料及附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四、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收到互联网直播企业备案材料30日内,对备案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对备案互联网直播企业核发ILS备案号。

五、已备案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出现备案事项变更时,应向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并现场提交备案变更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及内容。纸质版备案变更申请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法人签字。

六、已备案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在永久停止服务后3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申请注销备案,现场提交纸质版与电子版注销备案申请,纸质版注销备案申请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法人签字。

七、对拒不办理备案、提供虚假备案信息、违规经营情况严重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将依法依规坚决查处。

八、备案、咨询电话:0471—4824463

附: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