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司法局多所联合调处集体土地纠纷

巴彦淖尔日报 2016-06-01 00:00:00

原标题:五原司法局多所联合调处集体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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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五原县司法局为防止群体性上访和打架斗殴事件发生,及时组织塔尔湖司法所、天吉泰司法所、银定图司法所、新公中司法所等各司法所干警,联合在塔尔湖镇五分桥一组的田间地头开展集体土地纠纷调处工作。

今年,塔湖镇对五分桥村土地进行了农田规划整理,整理完毕后,使农民原分配耕地的面积、位置及土质发生了改变,需要重新调整分配。在分配过程中,一些村民深怕自己吃亏,都争着要多分地、分好地,从而引发了集体土地纠纷。司法局及时组织各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赶往分地现场调处,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

衣食住行,小事不小。“行”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出入平安”是每个人的期盼,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是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为宗旨的。这部法律经过几次修订后,更好地贯彻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对违法者的惩戒和对交通执法人员职权的规范。从今天开始,本报将开辟专栏对该法进行相关解读。

开栏语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文·图/唐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