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摔下楼死亡 同饮者给付补偿

内蒙古晨报 2019-02-22 00:00:00

原标题:酒后摔下楼死亡同饮者给付补偿

内蒙古晨报融媒体消息(记者 韩东理 通讯员 杨文洁)近日,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酒后摔下楼梯死亡赔偿案件。

2018年8月22日下午,胡某与付某一起饮酒至深夜,次日早晨胡某与付某又相邀韩某一起到多伦县某菜馆二楼吃早餐,三人又继续饮酒至中午,喝酒期间胡某摇摇晃晃离桌。过了一会,菜馆老板上楼找到韩某与付某,告知胡某躺在一楼楼梯口,已昏迷。韩某与付某下楼将胡某扶起,发现胡某鼻子出血,随即菜馆老板拨打了120,胡某被送往县医院救治,后在转往河北省张家口市医院的途中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书上载明死亡原因为脑出血。事故发生后韩某与付某给胡某支出治疗费、丧葬费5万元。

2018年9月18日,胡某的父母与女儿将韩某、付某和多伦县某菜馆作为被告诉至多伦县人民法院,认为韩某与付某在2018年8月22日饮酒后,次日再次邀请胡某饮酒,存在强迫性饮酒的行为,同时,三被告未对胡某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三被告按50%的责任,连带赔偿原告人身经济损失492003.50元。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三被告均拒绝向原告赔偿,主审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调解,一方面向原告说明韩某与付某虽与胡某一起饮酒,但其二人并非主动侵权,胡某作为成年人,应明知不应醉酒,其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另一方面向韩某与付某说明作为同饮者,你们共同长时间饮酒,且在胡某醉酒后离席,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另外,从情理方面考虑他们二人与胡某都是从小一起长大的朋友,应当给付原告一些经济赔偿。最终,在法官的多次调解下,原告与被告韩某、付某达成协议二被告每人给付原告20000.00元作为经济补偿,同时原告撤回了对多伦县某菜馆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