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医保报销后 还能再向侵权人索赔吗?

魅力霍林河 1970-01-01 08:00:20

原标题:医疗费用医保报销后 还能再向侵权人索赔吗?

4月19日,市民段晓宇步行外出时,被驾车抢行的王某带倒致右手腕骨骨折,交通事故处理认定王某负全责。段晓宇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2.3万元,其中医保已报销1.6万余元。出院后段晓宇要求王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4万元,但王某只同意给2.4万元,理由是段晓宇医保已经报销的费用不该再向他索赔,应当扣除。段晓宇咨询:医疗费用医保报销后还能再向侵权人索赔吗?

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苗荣盛答复:段晓宇不能同时获得医保和侵权人的赔偿。首先,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将受害人的人身损失分为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而医疗费属于财产损失的范围,应遵循损失填平原则。其次,医保已报销的医疗费并不是受害人自费产生的实际损失,而财产损失只能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认定,故应将医保报销部分在赔偿总额中予以扣减,受害人无权追偿。否则,受害人就会同时得到双份医疗费,这有悖于损失填平原则,属于不当得利。再次,如果受害人因受伤同时得到医保和侵害方的赔偿,还容易诱发故意受伤和骗保等恶性事件,从而破坏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但侵权人王某也不能因受害人享有医保而减轻赔偿责任。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持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可以看出社会医疗保险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患病时能得到应有的医疗救治,并不是减轻有过错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因此,段晓宇医保已报销的1.6万余元虽不能再向王某主张赔偿,但不代表王某因此就可以减轻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是第三人侵权引起的,依法不属于医保承担的范畴,医保部门在垫付了医疗费之后,可向王某追偿1.6万余元的医疗费。 (张艳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