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多举措推进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衔接

魅力霍林河 1970-01-01 08:00:20

原标题:内蒙古多举措推进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衔接

日前,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自治区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实现有效衔接提出了具体意见,以加快推进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发挥制度整体效能,全面提升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

在保障对象衔接方面,各地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15〕30号文件的通知》有关规定,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以及个人承担能力等明确资助额度,对于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中的A类、B类对象给予定额资助,C类对象原则上不予资助,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定额资助。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积极探索做好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工作。并明确,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家庭月人均或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规定的城乡低收入家庭进行认定。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托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准确认定救助对象,及时落实救助政策。

在支付政策衔接方面,各地要统筹考虑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低保标准等因素,结合健康扶贫工作,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的补偿政策。在起付线、报销比例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并明确提出,各地要采取按病种与按费用相结合的救助方式,建立健全分类分段的梯度救助模式,对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后,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特困人员按照全额进行救助,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进行救助,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救助。各地要针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全面实施县级行政区域内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改革。各地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统筹做好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后,负担依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或个人的临时救助工作。

在经办服务衔接方面,各地要按照“保险在先、救助在后”的结算程序,准确核定结算基数,按规定结算相关费用,避免重复报销、超费用报销。各地要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

此外,《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以提高制度可及性、精准性和群众满意度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抓紧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文件,在2017年年底前,各盟市要全部制定出台加强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相关配套实施办法,统筹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有序衔接,确保制度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记者刘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