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国风光】破坏欲

魅力霍林河 2016-05-19 11:12:00

原标题:【北国风光】破坏欲

很多时候,一个东西或一件物品,其寿命的长短,不是由其质量优良或差次来决定的,而是看其是姓“公”还是姓“私”。这其中的区别就在于,自家的东西一般都会十分在意和小心,而公家的物品往往视如敝履,不知爱护和珍惜。

更有甚者,非但不爱惜,反而有意破坏。

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一件好端端的东西,只因为它不姓自,不姓我,不姓家,便有人看着不顺眼,便想作践它,糟蹋它,弄坏它。这样的例子真是不胜枚举。马路上的广告灯箱,被人用脚踢坏或用刀划破;公园的石桌石凳,被人强行推倒;宣传橱窗的玻璃被人砸得稀巴烂;还有扎汽车轮胎的、扭消防栓的、在绿化地里面撒尿或撒欢的。前些日子,我所在的城市,有一男子,深更半夜把公共自行车抡起来,一下子抛出数米远,自行车重重地摔到地上。那个男子又走上前去,对着自行车又踢又踩。这还不算,这人还把暴虐公共自行车的行为,拍成视频,发到网上取乐。早些年,也是我所在的城市,建了很多公用电话亭。那时手机还不普及,许多市民买一张电话卡,到电话亭里打电话十分方便。可是好景不长,那些电话便经常出毛病,不是电话线断了,就是卡插不进去,有的甚至连电话机都不翼而飞了,最后电信部门只好让这项便民工程提前寿终正寝。如此破坏,便弄得公共卫生不卫生,公共秩序无秩序,公共设施千疮百孔。

这些人的表现,其实用的招数还是鲁迅先生早已批判过的“精神胜利法”。某件公共设施,既然我得不到或享受不到,那么就实施破坏,也不让你和他得到。在破坏的过程中,当事人获得了自我安慰和愉悦,达到心理上的平衡和满足。 破坏欲的代名词是“缺德”,缺社会公德。社会公德是每一个公民在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基本章法,是维系社会和谐的基本保障。面对公共设施,我们只有爱护和保护的责任,不能显“匹夫之勇”、逞“莽夫之能”,满足自己的破坏欲望,干一些千人恨、万人骂的事情。只有人人都有了心灵美和行为美,才能创造出全社会的环境美。(孙贵颂)

《内蒙古日报》2016年5月19日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