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魅力霍林河 1970-01-01 08:00:20

原标题:内蒙古出台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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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李永桃)近日,我区出台并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 两个新特点

《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相比较2011年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法》,主要有两个新特点:

一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要求,将原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划分为核准和备案相结合管理,其中,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全部限制类项目继续采取核准制管理外,其余外商投资项目均采用备案制管理,减少了企业办事流程,减轻企业行政成本。

二是为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简政放权总体要求,对于核准和备案权限的划分,最大限度减少核准备案事项,核准备案权限能下放的一律下放到盟市。其中,属于省级核准权限的,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按国家要求由自治区发改委核准外,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全部下放到盟市和列入扩权强县的试点旗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属于省级备案权限的,全部下放到盟市和列入扩权强县的试点旗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 首次制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是我区首次针对境外投资项目制定的管理办法,相比于国家发改委以前制定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本次制定的办法中省级发改委的权限有较大变化,主要有以下特点:

原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9号)规定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权限是对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进行核准,新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9号)规定,省(自治区)级发展改革委部门主要是对投资主体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按照新的核准和备案办法,我区权限内的境外投资项目将全部实行备案制。这将促进和规范我区企业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