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交房先交物业费”的潜规则

民主与法制时报 2021-12-24 17:49:13

原标题:破除“交房先交物业费”的潜规则

买房、签合同,该交的钱都交了,结果要交房拿钥匙的时候,开发商却要求买房人必须预缴物业费,否则不给钥匙。近期,杭州小伙小洪决定,对这样的潜规则说“不”。

根据媒体报道,小洪在遭遇开发商潜规则后,起诉了开发商,要求开发商交房,并支付逾期违约金。在被法院驳回后,又申请检察机关监督。12月14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开发商败诉,并需支付小洪延期交房违约金8000元。

查询相关新闻报道发现,类似案例并不少。只是多数都以调解结案。此案当事人坚持把这个案子“打到底”,其实最终被判的金额也就只有8000元。这背后的法律关系,其实并不复杂:房屋买卖是一层法律关系;委托物业公司代办交房,是第二层法律关系;而物业服务合同,则是第三层法律关系。具体而言,洪某交了房款后,开发商有交房的义务。对于这项义务,开发商是否可以委托第三方协助?自然是可以的。比如,开发商可以委托快递公司将钥匙快递给洪某。物业公司代办交房,如果行为结构类似快递公司快递钥匙,法律层面并不干预。

但需要注意的是,到了第三层法律关系,就牵涉“搭售”问题了:原本只需要“互行方便”的交付钥匙,硬生生演变为“先交物业费后交房”“不交物业费不给钥匙”的情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搭售”行为,不仅违背合同法法理,也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不得强制交易的有关规定。

据有关部门排查,绝大部分楼盘都委托物业公司代办交房事宜,物业公司为了确保物业费的收取,常常会将缴纳物业费作为交房的前提条件。虽然大多数购房者认为不合理,但为了早日住进新房都会悉数缴纳物业费,由此会对购房者权利带来隐患。房地产市场降温,反倒是一次让购房合同得以回归正常条款的契机,同时也是破解诸如“先交物业费后交房”等潜规则的契机。因为,“先交物业费再交房”是开发商在房屋交付环节的行业潜规则,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不应让位于所谓的“普遍做法”。这个案件涉及人群广,希望为相关群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一个可以参照的样本”,让这些本就上不了台面的潜规则再无容身之地。(□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