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蓝旗公安局交警大队破获交通事故“顶包”案

内蒙古晨报 2018-01-12 00:00:00

原标题:正蓝旗公安局交警大队破获交通事故“顶包”案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平台消息(记者 高申 通讯员 王向东)近日,在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发生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苏某某夜间驾车和朋友回家时,行驶途中车辆失控撞上了路边停放的三辆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苏某便拉来同学“顶包”,然而,经民警调查取证后使苏某某现出原形。

当日凌晨0时45分许,苏某某驾驶起亚SVU与朋友一起乘车沿正蓝旗上都镇乃日音希热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途中起亚SUV突然失控冲向道路一侧,撞断了绿化带的树木,接着撞上了路边停放的两辆SUV和一辆轿车。事故发生后,苏某某感到事态严重,便打电话给的同学,让他帮助自己“顶包”,而苏某某的同学竟然答应了,面对交警的询问称是自己驾驶的车辆。

正蓝旗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凭借办案经验,询问时便发现了苏某某的同学所说存在漏洞,经追踪起亚SUV的行驶轨迹调取沿途监控,便发现了事故的原本经过,在证据面前和经民警说服教育,苏某某的同学承认了是苏某某让他“顶包”的事实。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三辆被撞车辆,苏某某不但要受到法律的处罚,还要承担受损车辆的赔偿。而苏某某的同学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我们来看看:

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行为的本质是,行为人为了使自己不受法律追究并承担交通肇事的法律责任,联系或预谋他人,将自己的交通肇事行为给他人顶包。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即离开现场或留在现场,但并不承认自己是肇事人。交通肇事行为人如果找人顶包后,“顶包人”到达现场而肇事人离开现场的,肇事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找人顶包的行为,动机各有不同,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使交通肇事者逃避法律的追究。

如果肇事司机构成犯罪:(1)“顶包人”如果是一般主体(非第二种罗列的情形),则应定包庇罪;(2)“顶包人”如果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冒名顶罪,则应定伪证罪。伪证罪与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帮助犯罪的人掩盖罪行,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犯伪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如果肇事司机不构成犯罪

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妨害公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