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发布处理恶劣天气影响旅游合同履行的法律指引

魅力霍林河 1970-01-01 08:00:20

原标题:内蒙古发布处理恶劣天气影响旅游合同履行的法律指引

由于近期我区东部赤峰、通辽等地区出现较大强降雨过程,局部地区出现大暴雨。恶劣天气给这些地区的旅游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导致旅游合同内容、时间变更,甚至合同被迫解除,引起了多起纠纷,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消费者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

昨日,记者了解到,自治区旅游协会制定了《关于处理暴雨等恶劣天气影响旅游合同履行的法律指引》(以下简称《法律指引》),供旅游经营者与消费者参考。

内蒙古旅游协会法律顾问、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李爱玲律师表示,该《法律指引》明确,旅游经营者与消费者在履行旅游合同的过程中,遭遇暴雨等恶劣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因素在旅游合同的履行中会造成以下影响:一是合同解除;二是迟延履行。

李爱玲说,这份《法律指引》同时明确,根据《旅游法》第67条规定: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解除时,旅行社尚未产生相应的预订酒店、机票、地接等费用的,应全额退还旅游者已支付的旅游费用,如果旅行社已经产生必要费用的,则旅行社应保留好支付费用的相应凭证及合同,并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

除此之外,根据《旅游法》第81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做出妥善安排。在旅游途中,一旦发生不可抗力等突发事件,旅行社的首要工作是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妥善安排旅游者,尽最大能力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实习记者赵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