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起我区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

魅力霍林河 2016-11-18 14:56:00

原标题:11月18日起我区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

11月17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我区自11月18日起,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今后,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两证整合”是今年商事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11月9日,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发改委、法制办六部门共同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实施方案》,确定我区11月18日起,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

据悉,此次“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实行,涉及全区133.2万个体工商户,占全区76.9%的市场主体。通过“两证整合”登记模式,将由工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实现“一表申请、一窗受理、核发一照、信息共享”。通过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进一步实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模式,为公民从事个体经营提供便利,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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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在我区实行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简化登记程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申请人只需填写一张表,向工商部门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再向税务机关提交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申请,提高了政府部门的行政效率,缩短了个体工商户的办事时限。

二是整合证照功能。自2016年11月18日起,全区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变更登记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功能的营业执照。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原需使用税务登记证办理的相关业务,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个体工商户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提供税务登记证,实现了功能整合。

三是实现信息共享。在企业“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的基础上,将部门共享信息延伸至个体工商户,进一步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形成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为载体的部门信息共享网络,保障部门间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监管信息在相关部门间共享应用。

四是提高监管与服务效能。个体工商户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不再有效。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个体工商户首次办理涉税事项,需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在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先向税务机关申请清税,而后向工商部门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方可注销。(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冯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