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麟房地产合同诈骗案宣判 18人获刑

魅力霍林河 1970-01-01 08:00:20

原标题:兴麟房地产合同诈骗案宣判 18人获刑

12月26日上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兴麟公司一分公司”)、内蒙古恒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和陈东胜等22名被告人合同诈骗罪一案公开进行宣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兴麟公司一分公司、恒泰公司在呼和浩特市成立后,虚构在一定期限内能够为经济适用房、小产权房等房屋办理过户和银行贷款手续的事实,与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定金、首付款并违规打入公司使用的个人账户,后又按照中国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部的要求,将所收款项一部分转至总部账户由总部支配和使用,一部分经总部同意用于兴麟公司、恒泰公司拓展分支机构和发放人员工资等运营支出或退还前期购房者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和违约金等费用。截至案发,兴麟公司一分公司收取但未退还购房者的款项数额共计人民币7496.75万元,恒泰公司收取但未退还购房者的款项数额共计人民币3822.56万元。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兴麟公司一分公司、恒泰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合同不能履行的事实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合同相对人钱款,在案发前分别造成各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7496.75万元和人民币3822.5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陈东胜、崔景、巴雅斯古楞、刘学盛、甘迪克分别作为兴麟公司一分公司、恒泰公司的总经理、业务副总及外务副总,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运营起组织、领导、决策作用,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武春梅、郝瑞峰作为兴麟公司的业务经理,被告人张全喜、王振宇、菅恒强、任日东、孙涛、马国军、籍超、银广宁、布仁满都呼、杨杰、李俊伟、张洋、赵冬建、刘渊、郭云飞分别作为兴麟公司一分公司、恒泰公司的业务主管,积极参与犯罪,系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陈东胜、巴雅斯古楞、崔景、刘学盛、武春梅、郝瑞峰、甘迪克、张全喜、王振宇、菅恒强、任日东、孙涛、马国军、籍超、银广宁、布仁满都呼、杨杰、郭云飞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俊伟、张洋、赵冬建、刘渊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据此,依法判处被告单位兴麟公司一分公司罚金人民币700万元;判处被告单位恒泰公司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杰、布仁满都呼、银广宁、籍超、郭云飞、马国军、任日东、菅恒强、王振宇、张全喜、郝瑞峰、武春梅、甘迪克、刘学盛、巴雅斯古楞、崔景、陈东胜有期徒刑3年到15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到60万元不等;判处被告人孙涛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被告人李俊伟、张洋、赵冬建、刘渊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继续追缴被告单位兴麟公司一分公司、恒泰公司及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返还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巴雅斯古楞、甘迪克不服,当庭提出上诉。(记者 郝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