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税收保障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魅力霍林河 2018-09-21 10:07:00

原标题:内蒙古税收保障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内蒙古自治区首部涉及税收保障的政府规章。

《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共26条,涵盖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税收保障主体地位,规定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协调机制,并将税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予以保障;规定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综合协调,税务部门负责税收保障具体工作。

在涉税信息报送和部门税收执法协助方面,办法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全区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报送涉税信息的义务,实现部门涉税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并对涉税信息实行目录化管理。税务机关因履行税收征收职责,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并对不动产登记机构、金融机构、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单位和部门的税收执法协助义务进行细化。未及时、准确、完整传递涉税信息或者未履行其他税收协助义务且造成税收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税收管理方面,办法根据国家对内蒙古自治区的特殊政策规定,鼓励相关企业在内蒙古的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实行税收属地化管理;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对民族自治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法科学、合理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此外,办法要求依法科学、合理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避免税收优惠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在优化税收服务和强化税收监督方面,办法从优化服务、争议化解、社会监督等方面对税务部门作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