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关于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的意见》出台

魅力霍林河 1970-01-01 08:00:20

原标题:我区《关于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的意见》出台

自治区《关于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出台。《意见》明确,从2017年开始,在继续实施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的基础上,将此项政策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农村牧区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校入学新生。以进一步加大教育扶贫力度、促进教育公平,让贫困家庭子女都能够接受更高质量更加公平的教育,确保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高等教育学业。

《意见》明确,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各方责任清晰,资助一次到位,体现民生效应”的原则,切实保障我区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校入学新生顺利完成普通高等教育学业。

《意见》明确,对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普通高校入学资助政策为:资助对象:当年被录取到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录取时为城乡低保家庭的子女和农村牧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资助标准: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类的新生一次性资助4万元;录取到普通高校专科或高职高专类的新生一次性资助3万元。资金来源:所需资金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意见》明确,对城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的具体政策由所在盟市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盟市、旗县(市、区)承担,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全媒体首席记者张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