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提高社会救助标准 5月底前补发完毕

魅力霍林河 1970-01-01 08:00:20

原标题:内蒙古提高社会救助标准 5月底前补发完毕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2018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公布自治区2018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通知要求,各盟市要及时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社会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本年度内,再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必须按有关程序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旗县(市、区)要在2018年5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盟市民政部门要在6月底前对新标准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上报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将组织相关部门对盟市和旗县(市、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贫困人口,综合实施保障性扶贫政策,确保病有所医、残有所助、生活有兜底。把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各地区要按照是否承包土地、草场等农牧业生产资料、是否参加农村牧区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准确区分城市和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并相应做好城乡保障标准确定、低保对象信息系统录入和定期复核等工作。

此外,《通知》要求各地区要尽快制定完善分散供养完全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标准,组织开展与受托方签订照料护理协议。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分类分档实施,确保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70%,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50%。

据了解,2018年,全区城乡低保保障平均标准分别达到月人均647元和年人均5547元,分别比2017年增长56元和696元,增幅达9.5%和14.3%。各地要在提高保障标准的同时,同步提高人均补助水平。对低保对象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可按照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30%的比例提高补助水平。(记者 刘晓君)